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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琼建审批函〔2015〕711号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海住建审【201520)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精简前置审批,实行五个“一律”,更大程度方便企业投资的精神,根据“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资质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海南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证明。

二、受理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时,“工程管理”、“城建”等专业技术职称可作为“有职称的建筑专业管理人员”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