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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工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

各造价咨询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2017〕19号),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标〔2017〕43号)要求,现就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延续、变更申报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无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2.造价员资格证书;

3.专业技术职称批准文件;

4.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发票;

5.财务审计报告。

二、简化的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无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

1.股东出资协议;

2.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3.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4.专职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和人事存档证明;

5.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发票;

6.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经取消和简化后,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4.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5.专职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6.企业缴纳社保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并盖章的企业员工缴纳社保情况表(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7.营业收入证明: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