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凡《营业执照》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属于海口市辖区内的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本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受理专业
城市规划、建筑学(含景观建筑)、岩土工程(含工程测量)、建筑工程(含钢结构、建筑幕墙)、装修装饰工程、给水排水(含 消防设备)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建筑电气(含建筑智能化)、建筑设备安装、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含高尔夫球场)工程、工程管理(含建设工程定额与预算)共13 个专业。
三、非本专业毕业学历人员申报要求
应经本专业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修(或岗位职务培训)合格。
四、资历要求
资历即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实际在岗从事某一专业技术工作的任职年限。资历计算以用人单位聘书为据,自聘任之日起计算。资历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另有规定的系列从其规定)。
五、业绩要求
业绩证明材料请按照《海南省建设工程中、高级专业术资格评审条件》(琼人劳保专[〔2006〕89号)有关规定执行,可在“海南省建设人才与教育培训网(网址:www.hnjsrc.net)“办事指南”栏目查阅。
六、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一)中级装订顺序
1.个人综述材料;
2.单位公示证明(含“四公开”);
3.身份证;
4.学历证书(或学历证书网上打印件);
5.资格证书;
6.注册证书;
7.聘任书;
8.获奖证书;
9.业务进修培训结业证书;
10.海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提供强制性条文和不少于16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11.论文证书;
12.论文(原文);
13.原有的历次《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复印件);
14.《年度考核登记表》;15.业绩证明材料等 。
(二)初级装订顺序
1.个人综述材料;
2.单位公示证明(含“四公开”);
3.身份证;
4.学历证书(或学历证书网上打印件);
5.资格证书;
6.注册证书;
7.聘任书;
8.获奖证书;
9.业务进修培训结业证书;
10.海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提供强制性条文和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11.《年度考核登记表》;
12.业绩证明材料等 。
七、受理时间
2017年9月1日至10月15日。
八、提供造假申报材料的处理
凡发现申报材料存在造假或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一律不予受理。
伪造学历、资格证明、虚报资历、业绩等情况的申报人员,三年内不得申报。
若申报单位存在造假行为的列入黑名单。